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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代表委员为新时代民族工作建言献策

2024-04-08 本刊记者 陈立民 陈涛 报道

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关于民族事务的规定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涉及民族事务的规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较为系统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今年两会期间,本刊记者采访了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请他们就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发表意见。

按照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国家层面和部分地方在调整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但同党中央要求和各族群众愿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政协民宗委主任高炜建议在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快填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空白。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符合国情的民族法律法规。但是也要看到,不论在立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还是在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现有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都还不够完备。这突出表现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专门法律。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目标,同时复兴之路上我们仍面临着各种风险挑战和国内外复杂形势。现阶段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条件、凝聚力量。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切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保障,着力体现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最新要求。

二是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对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建议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要依法处理,不能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三是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族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建议加强对广大干部进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抓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普法教育工作,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提供各族群众最需要、最实用的法律知识,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维权、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政协民宗委主任高炜。(本刊记者 陈立民 摄影)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主题的辽宁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营口市召开。(本刊记者 董梅 摄影)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面临新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州长洪庆建议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把握好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原则。要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以及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贯穿于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之中。要体现民族工作的最新任务。在当前“乡土中国”向“城镇中国”的转变进程中,民族工作所依赖的区域格局、人口结构、民族分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来回应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时代特点,以及填补法律空白,着力解决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全国发展大局、城市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与社区环境建设和交往交流交融等新时代民族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标准,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建议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评估工作机制,形成各级联动、常态评估、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工作模式,为调整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对于贯彻全体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要求和事项,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明确法律规范,着力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对于旨在补齐民族地区发展短板的法律法规,随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深化、民族间差距逐步缩小,要对工作举措和实施对象进行科学分析、动态调整,变普惠照顾为精准施策,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和特殊合理需求,要切实贯彻宪法精神,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完善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对于与上位法相抵触、主要内容背离社会公平正义、固化差异性忽视共同性的法律法规,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废止。

三是加快补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法律短板。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也必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总体部署以及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而不断健全完善,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经10年,当前迫切需要一部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专门法律,着力体现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最新要求。特别是围绕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要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打造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形象、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予以规范,不断增强各族群众“五个认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州长洪庆。(本刊记者 陈涛 摄影)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校园活动。(延边州延吉市民宗局 供图)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州长张卫东从迪庆州的经验出发谈了他的想法和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族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对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迪庆州及时就地方民族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调整,2021年启动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工作。2022年9月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公布实施。《条例(修订)》按照“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原则要求,具有三个方面的特色。一是把握了政治性,始终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穿其中,吸收和融入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内涵、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五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等内容,确保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二是突出了针对性,始终坚持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云南省第三次涉藏工作会议精神贯穿其中,落实“稳定、发展、生态、边疆稳固”四件大事,实现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实化和细化。三是注重了实践性,坚持总结和提炼多年来迪庆州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实践,例如,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九进”、民族团结进步月系列活动、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费等经验做法吸收到《条例(修订)》中。同时,注重与《迪庆州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的实施意见》的衔接,使二者相得益彰、相互映衬,并确保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张卫东州长建议加强对民族地区民族立法工作的调研指导,改善迪庆州内没有专门的法律研究和学术机构,现有立法队伍大多缺乏民族学、法学等专业背景,法规起草存在一定局限性的现状。建议扩大立法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民族立法工作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跨越,切实推动民族事务治理走上法治化轨道。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州长张卫东。(本刊记者 陈涛 摄影)

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燕门乡茨中村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村落。图为妇女们在一起欣赏她们的头饰。(本刊记者 滕俊 摄影)

李琳 编辑 胡琪 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