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以来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为重大政治责任 , 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 , 在学习宣传、谋划部署、狠抓落实等方面下功夫 , 不断推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走深走实、落细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会等 , 认真传达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 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把维护民族团结的表现作为班子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民族工作在实绩考核中的权重。在盟市和区直机关绩效考核中设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指标,提高赋分权重。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深入盟市、旗县调研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等工作,对各地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提出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共识,为做好民族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内蒙古自治区统战、民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宣传宣讲、送教下乡、研究阐释等活动,全力推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走进基层、走进群众。
围绕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线上线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专题培训等,持续推动会议精神入脑入心。组建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采取集中和分众化结合的方式,累计宣讲6000 余场次,受众47万余人。组织社科理论界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行深入研究阐释,举办理论研讨会,组织区内外专家学者围绕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撰写理论文章。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专家学者座谈会,对会议精神进行学习研讨。在主流媒体上推出系列报道和评论访谈,在各级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主题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贯彻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系统谋划、全面部署全区民族工作。全区12个盟市均召开党委民族工作会议,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大会主题和奋斗目标,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全区必须肩负起、履行好的重大政治责任,作为今后五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实施“红色百年内蒙古”工程、出版《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第一卷),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十大行动”,组织开展“我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等主题宣讲4万场(次)、受众311.7万人。
将中华民族历史观纳入全区高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课程教学大纲,命名8家内蒙古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设立《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研究》 《“三千孤儿入内蒙”口述史收集整理研究》等100余项重点课题。启动实施《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料汇编 (内蒙古卷)》编撰工程。制定实施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 ( 内蒙古段 ),“十四五”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加强阿尔寨石窟、武安州辽塔等重点文物保护和修复。创作《万里绿色长城》国画长卷、编写《“石榴籽”绘本丛书》,推出《长城长》《旗帜》《我愿以身许国》等文艺作品,大力传播彰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内蒙古的战略定位,抓好“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建设,加快转方式、调结构,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农牧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超过65%。“科技兴蒙”行动深入实施,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 以上。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 67%。全面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全区一半以上国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深入开展破坏草原林地问题等专项整治,森林覆盖率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双提高”,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双减少”。组织334个嘎查( 村) 和20个边境旗(市、区)的抵边苏木(乡、镇)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展示,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固边兴边富民行动、乡村振兴工作始终,教育引导抵边群众增强“五个认同”。
制定出台“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人口发展规划(2021-2030年)、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等政策措施,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和迁徙流动的社会条件。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为载体,在村、社区、小区、楼宇单元、社会组织等开展“守望相助好家园”活动,开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微活动”,打造“民族团结一家亲”“石榴籽”培根铸魂育人工程、“邻里守望”关爱行动等活动品牌。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抓手,制定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规划(2021-2025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和命名办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社区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做到“能进能出”。兴安盟等10个地区、 单位获评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命名157个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区示范单位。
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各部门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民族法治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定《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其力木格 编辑 卢旭 制作